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10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許媛婷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指定送達地址)被告 王克傑 上列被告王克傑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簡字第68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