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9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婕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2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婕琳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更正為「第0000000號」、刪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2年4月20日刑鑑字第1120050996號)」、增列「被告楊婕琳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971號搜索票」,論罪科刑部分補充記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持有毒品行為,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該條例所規定毒品,犯罪即已成立,惟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是被告一經持有毒品,罪即成立,至其為警查獲而持有行為終了時,應僅以一罪論處。」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欲供己施用而購入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應值非難,兼衡其前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素行及態度均稱良好,暨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未婚,目前為學生、無收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大麻,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志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憶姵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附表:
1.大麻1包(檢出大麻成分,驗餘總淨重0.0969公克)
2.殘渣管1支(內含殘渣無法磅秤、檢出大麻成分)
3.吸食器具1組(內含殘渣無法磅秤、檢出大麻成分)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227號被告楊婕琳女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婕琳(所涉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持有,竟於民國112年8月15日18時37分許,透過幣安交易所平台,以虛擬貨幣456泰達幣(USDT)之代價,匯款至「TKQiWBD89ZMU8GY8VWKVfut9yfxaMmfiwy」錢包地址內,向其在通訊軟體Telegram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泰王」之人(另由警方追查中),購得大麻1包而持有之。嗣警方於112年9月21日上午8時許,持搜索票至新北市○○區○○○00巷00號2樓楊婕琳住處執行搜索,扣得楊婕琳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0969公克)、摻有大麻之殘渣管、玻璃吸食器(內毒品微量無法磅秤)各1組等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含大麻成份,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楊婕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2年4月20日刑鑑字第1120050996號)①證明扣案之大麻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事實。②佐證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事實。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3日(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17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17號)。佐證被告於112年9月21日為警查獲所採尿液送驗結果為大麻陰性之事實。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押物照片10張佐證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摻有大麻之殘渣管、玻璃吸食器為被告所持有之事實。
二、核被告楊婕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
:0.0969公克)1包、摻有大麻之殘渣管、玻璃吸食器,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檢察官劉建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歐順利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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