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帳冊保管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33號聲請人 田兆源 相對人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田兆源(VICTORSIOUNTIN,美國籍,護照號碼:M00000
000號)為相對人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盛國際置產公司)之清算人,永盛國際置產公司業於民國105年
3月31日清算完結,爰檢具相關書件,聲請指定田兆源(VICTORSIOUNTIN,美國籍,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國內住居所:臺中市○區○○路○○○號20樓之5)為永盛國際置產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保存人護照影本及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6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104年度司聲字第204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及105年度司司字第100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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