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55號聲請人 陳家標 聲請人 陳宏翔 前列陳家標、陳宏翔共同相對人 湛全武 相對人 湛秀珠 相對人湛華相對人 湛增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湛全武、湛秀珠、湛華、湛增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已對相對人為本件抵押債權受讓(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