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宏宗民國53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劉宏宗於民國101年7月22日晚上9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路○○號大千醫院713號病房內,施用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劉宏宗業於民國101年9月2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刑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周靜妮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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