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50號聲請人 呂慧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呂紀謙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呂紀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街○○○號)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呂紀謙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慧如(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失蹤人呂紀謙(男、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姓名 呂強 )之配偶。失蹤人於97年7月26日失蹤後即未歸返,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104年度亡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為證,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失蹤人自97年6月1日出境,未再入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失蹤人無在監在押紀錄)、臺中市西屯區公所105年5月12日公所社字第1050013915號函(失蹤人並未向該所申請社會福利)、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05年5月11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050003061號函(無失蹤人使用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5月16日健保中字第10540148341號函(失蹤人未保健保及於97年6月後,未有就醫紀錄)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派員至失蹤人戶籍地進行查訪,失蹤人胞妹 呂莉綺 陳述:失蹤人確已失蹤多年,全家人對於失蹤人均無音訊等語,此有該局105年5月24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50028322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書、查訪表附卷足憑。綜上,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據上,失蹤人自97年7月26日失蹤後,迄今已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04年
7月26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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