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尚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尚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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