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00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
295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0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被告住居高雄市苓雅區,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茲竟遲至同年8月3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
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