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原   告  袁曼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1
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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