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9號判決及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及9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搶奪及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84號判決及95年度壢簡字第1498號分別判處1年2月及4月確定,經減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5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97年3月10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48466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9號判決及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及9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搶奪及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84號判決及95年度壢簡字第1498號分別判處1年2月及4月確定,經減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5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97年3月10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48466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477號函所檢附之臺灣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廖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