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惠祝 即陳潘惠祝.相對人即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宗雄 訴訟代理人 劉緯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
98年消債更字第42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勞保局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單、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薪資明細表各一紙在卷可稽(詳司執消債更卷53頁、63頁)。又債務人除固定薪資收入外,名下資產僅有福特六和汽車一部(車牌號碼︰CG-0586),以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棟(門牌號碼︰台東縣○○鄉○○村○○路○○號),然該車係0000年出廠,殘值有限,此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足憑(詳消債更卷19頁、司執消債更卷98頁)。
且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490,879元,生活必要支出則為243,432元,故其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247,447元(計算式︰490,879-243,432=247,447)。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1,150,500元,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對債權人較為有利,且債務人清償之金額,已高於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對債權人不致造成過鉅之不利益。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重生之意旨相符,合先敘明。
㈡次查︰觀諸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
為一期,分8年共96期清償;第1期至第13期因尚需清償有優先權之稅捐債權,每月由花蓮行政執行處強制扣薪三分之一(7,726元),每期清償額定為5,500元;於稅捐債權清償完畢後,自第14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額則為13,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150,500元。經審酌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3,180元,每月又遭花蓮行政執行處強制扣薪三分之一(7,726元),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債務人任職單位檢附扣款支票函在卷可憑(詳司執消債更卷69至73頁),債務人僅依內政部公布之98年度台灣省最低生活標準,酌留9,829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其餘薪資均作為更生還款之用,並無奢侈浪費之虞,另於稅捐債權執行完畢後,原強制扣薪三分之一(7,726元)之數額,亦作為更生還款之用,亦可見其還款之誠,其所提更生條件,應屬合理妥適。
㈢綜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第
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裁定確定後,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當事人毋庸具狀聲請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1)1~13期︰5,500元。(2)14~96期︰13,000元。││2.每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49%。││5.債務總金額︰2,341,297元。││6.清償總金額︰1,150,5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13期│14~96期││││├────┼────┤│1│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2,341,297│││││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5,500│13,000│││公司││││├───┴──────────┼──────────┼────┴────┤│合計│2,341,297│1,150,500│└──────────────┴──────────┴─────────┘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台幣(下同)超過2,000元之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二、不得購置不動產。│├───────────────────────────────────┤│三、不得購買汽車、超過30,000元之機車、及超過2,000元之腳踏車。│├───────────────────────────────────┤│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1,000元。│├───────────────────────────────────┤│八、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九、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2,││000元。│├───────────────────────────────────┤│十、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十一、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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