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救字第11號聲請人 江美萱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民國97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99年消債清字第89號卷宗查明無訛,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