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1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進福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黃金金牌壹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5行「於109年3月
8日中午12時許」更正為「於109年3月8日中午12時14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進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794號判決駁回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故意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又迄未賠償告訴人 黃世宇 損害或取得告訴人諒解,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徒手竊取宮廟財物之犯罪手段與情節,竊取財物之種類與價值,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有數次竊盜前科之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黃金金牌1面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181號被告陳進福男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居高雄市○○區○○街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進福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5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07年度上易字第79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年3月8日中午12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之「天未宮」內,趁四下無人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神明神像前之黃金金牌1面(計2兩重,價值新台幣10,000元)後,隨即騎乘腳踏車離開現場。嗣該宮廟主持人黃世宇發覺金牌遭竊而報警處理,並經調閱現場及路面監視錄影畫面後,始知悉係陳進福所為。
二、案經黃世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進福就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世宇於警詢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進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檢察官郭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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