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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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98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秉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秉軒於民國105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指數型房貸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1.81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若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6010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