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8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月球 債務人 姚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參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769,099元│106.7.19~106.11.16│1.851│自民國106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106.11.17~清償日止│2.851│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494,576元│106.6.27~106.11.16│1.752│自民國106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106.11.17~清償日止│2.752│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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