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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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被告麗達欣熱能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一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19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0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2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