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道倫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裕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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