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19號原告 蘇素美
鮑蘇素梅 被告 張蘇素蓮
蘇以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判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同繼承高雄市路○區○○段○○○○○號土地,並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在案,爰訴請按兩造應繼分為分割,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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