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6年民審字第27846號裁判費單據影本,其繳款人為 高義雄 等33人(即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45號全體原告),請釋明該筆裁判費(新臺幣34,660元)係由何人預納,並提出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者,則以聲請人預納之數額為1,050元(34,660/33)計算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第一審訴訟費用之數額。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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