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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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原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原頡於民國一0四年一月十九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債務人陳原頡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於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
8款及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更生事件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月19日提出更生方案,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2500元,共72期,清償總金額為18萬元,清償成數
32.2%,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每月支出項目包括:膳食費6000元、房租8000元、水電費用1500元、扶養費1萬2000元,總計2萬7500元,又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於雅加達國際開發公司(下稱雅加達公司)擔任業務人員,每月薪資3萬元,並於更生方案中載明其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每月收入為3萬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之餘額2500元,均用以清償債務等情,有債務人104年1月19日陳報狀暨所附之更生方案附卷可憑(見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卷,下稱司執消債更卷,第82、86頁),然債務人於104年3月2日具狀陳報其於1月底離職,於2月23日任職於21世紀不動產擔任業務專員,並於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調查程序中稱其104年2月23日任職於21世紀不動產公司,底薪2萬7000元左右,加全勤1000元,抽成佣金60%。3、4月份伊還沒有領到薪資,5月份開始有穩定薪資收入,年終是滿一年後佣收達100萬元有1個月本薪2萬7000元,三節有三節獎金,但伊還沒領到等語,有本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訊問筆錄附卷 可佐 (見本院司執消債更卷第101頁),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函詢21世紀不動產公司,該公司回函債務人於104年6月26日向21世紀不動產三重領袖加盟店報到,工作性質為兼職,債務人自報到後因個人私事沒有正常上班,且經常數日未回公司報到,104年7月20日以後就無故不到該公司上班,並向公司表示因個人問題要離職,但一直沒辦理離職手續,該公司聯絡債務人無著,因該公司兼職性質是獎金制,沒有成交就沒有獎金,目前債務人未至公司上班,沒有任何薪資可領等語,有21世紀不動產三重領袖加盟店104年8月3日出具之說明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司執消債更卷第139頁),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再以104年8月4日北院木103司執消債更恩字第182號函通知債務人於文到5日內陳報目前任職公司及薪資證明文件,債務人迄未補正,則債務人前於104年1月底自雅加達公司離職,嗣至21世紀不動產公司兼職工作尚未領有薪資,且已離職,目前並無薪資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可為更生方案清償基礎,足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確實無履行之可能,核屬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列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並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2項規定,使債務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故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法應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本裁定已於104年10月30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