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64號聲明人甲○○
89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包含被繼承人之所有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原書狀之所載系統表尚未完備)。
二、聲明人甲○○之印鑑證明。
三、被繼承人之父親 林金成 及第三順位繼承人 林玉記 、外祖母何化、 何林汝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 林麗花林麗雲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尚生存之兄弟姊妹)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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