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小字第15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5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捌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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