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小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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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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