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小字第14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參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
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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