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又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告訴人 王春風 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莉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又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告訴人 王春風 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莉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