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666號

原告 黃聖富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訴訟代理人 盧品方 住同上

被告 張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原告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顏麗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