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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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666號
原告 黃聖富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訴訟代理人 盧品方 住同上
被告 張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原告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