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19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吳德富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王丁偉 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