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陳巧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奇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補
正民事上訴狀內所述證物資料予本院,並應將該民事上訴狀及證
物之繕本自行送達被上訴人(留下回執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