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蔡鎮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8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2,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