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674號債權人 許麗華 債務人 洪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如執票人所持有者非有效之本票,自不得對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末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六、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620,000元,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交其收執,詎債務人逾期未清償前述借款,為此請求債務人給付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惟附表編號1、2、4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上並未記載發票日,依前開說明,該本票即屬無效,債權人自不得依票據關係向債務人請求以年息6%計算之利息,而僅得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及遲延利息。而依債權人狀內所附資料,其與債務人間並無關於遲延利息利率之約定,依前開說明,其遲延利息之利率即應以法定利息年息5%計之。是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除本支付命令第二項所准許者外,其餘利息請求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096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未載│20,000元│106年8月10日│CH352903│├──┼──────┼─────┼───────┼─────┤│002│未載│200,000元│106年8月15日│CH352905│├──┼──────┼─────┼───────┼─────┤│003│107年1月3日│20,000元│未載│CH352918│├──┼──────┼─────┼───────┼─────┤│004│未載│200,000元│106年8月20日│CH35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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