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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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銘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之毒品原物檢驗報告2份在卷足憑。經核對卷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檢驗報告、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18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849號不起訴處分書後,本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1包毛重1.58公克,1包毛重0.76公克)。1.鑑定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2.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為D0000000及D0000000)。附件:聲請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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