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0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仁智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736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桃簡字第216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潘仁智因懷疑其妻 蘇慧瑩 與其雇主 詹前煥 間有曖昧行為,於民國110年9月20日下午3時46分許,在桃園市○○區○道0號公路南向55公里處之中壢服務區E01停車格,見蘇慧瑩搭乘詹前煥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車後雙方同移往該車輛之後車座內,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當場持手電筒敲擊詹前煥所使用之上開車輛之兩側前車窗玻璃,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詹前煥。因認被告涉犯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表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桃簡字卷第19頁)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曾雨明
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