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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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馮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強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即聲明第二項之如下建物)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㈠屏東縣○○鄉○○路○○○號建物之最新房屋稅單及建物登記謄本。㈡以稅單上之房屋課稅現值金額,加上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243萬元之「總額」為準,逕向本院收費處繳納核計之裁判費用。㈢被告張家強最新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