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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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號再審原告 李彥緯 法定代理人 李輝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支付命令,如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之再審事由,得提起再審之訴,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自明。由是以觀,對確定之支付命令僅得提起再審之訴,而不得適用507條,準用再審規定而為聲請,故對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之裁判費,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徵收。經查,再審原告本件主張本院95年度促字第33
063號之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萬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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