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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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李泰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泰其 等11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鄉○○段○○○號土地分割所受利益,按土地公告價值核定計為新臺幣162萬4968元【3573.41平方公尺×2700元×60
184÷35734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上揭系爭土地①其餘共有人即被告最新(或先申請系爭土地第一類公務用謄本,憑以申請被告資料)、②以最新地籍圖影本為底稿概略繪製各共有人目前占用土地範圍與系爭土地週圍使用現況及進出通路之簡圖、③系爭土地上之所有地上房屋稅籍資料(如屬保存登記建物,請提供建物登記謄本)等到院參辦。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