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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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謝至菁┌──────────────────────────────────────────┐│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 葉何秀丹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96年1月15日│玖仟陸佰參拾玖元│X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