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小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352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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