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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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197號債權人 韓靜儀 債務人 李念學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柒拾貳萬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規定,利
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故債權人就利息柒拾貳萬元部分請求加計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對駁回部份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田靜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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