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192號債權人龍欣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華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100年3月17日經授中字第1003407346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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