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00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八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捌小包(共重壹拾參點參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撤銷原判決,改依轉讓禁藥罪處斷。惟扣案之安非他命八包(共重一三.八公克)為毒品,係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吸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升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