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七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