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二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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