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家樺兼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執行時逃匿(101年度執字第12915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家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蔡家樺(下稱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憑。另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結果,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30日士檢朝執己102執助42字第3341號函及所附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在卷足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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