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救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救字第148號聲請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相對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振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吳勝義 即鼎新工程行上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人所提之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75年度臺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其係職業災害而受傷之勞工,且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受僱人,因職業災害而受傷等語,並提出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病危通知書、診斷證明書等資料為證,則依聲請人起訴之事證以觀,本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且無顯無勝訴之望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