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淑貞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保證人 孫國良 相對人即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高詩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楊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柯正崑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劉德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44,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3.06%,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
2司執消債更20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7名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外,其餘5名債權人均逾期未為確答,應視為同意,因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陳報目前以撿雞蛋、除草及家務整理等打零工為業,
每月收入約13,000元,查債務人100及101年度均查無薪資所得,亦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爰以13,000元列計其每月收入。
㈡債務人與其前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林○陞(00年0月生)、
林○玟(00年0月生)、林○琦(00年0月生),由債務人與其前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又債務人之3名未成年子女每月領有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共5,300元(計算式:1700+1700+1900=5300)、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補助每月5,100元(計算式:1700×3=5100),則依財政部公告之102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每月7,083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3名未成年子女之費用為5,425元【計算式:(7083×0-0000-0000)÷2=542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鄉○○村○○○路
○○○號房屋居住,每月租金3,6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惟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其租金由其朋友幫忙支出,爰不列入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㈣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
之扶養費用後,僅餘5,57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5575),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顯已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而無浪費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㈤此外,更生方案另有甲○○擔任保證人,其從事水泥業,每
月收入4萬元,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存摺影本在卷可稽,更可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更生方案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
1項第8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2,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3.06%││5.債務總金額:4,703,694元。││6.清償總金額:144,000元。││7.保證人:甲○○住高雄市○○區○○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每期金額│總額│├──┼────────┼─────┼─────┼────┤│1│寰辰資產管理股份│1,157,911│492│35,424│││有限公司││││├──┼────────┼─────┼─────┼────┤│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51,743│65│4,680│││股份有限公司││││├──┼────────┼─────┼─────┼────┤│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41,824│103│7,416│││有限公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256,361│534│38,448│││股份有限公司││││├──┼────────┼─────┼─────┼────┤│5│甲○○○資產管理│640,500│272│19,584│││股份有限公司││││├──┼────────┼─────┼─────┼────┤│6│長鑫資產管理股份│648,661│276│19,872│││有限公司││││├──┼────────┼─────┼─────┼────┤│7│富邦資產管理股份│97,530│42│3,024│││有限公司││││├──┼────────┼─────┼─────┼────┤│8│板信商業銀行股份│127,410│54│3,888│││有限公司││││├──┼────────┼─────┼─────┼────┤│9│聯邦商業銀行股份│76,207│32│2,304│││有限公司││││├──┼────────┼─────┼─────┼────┤│10│滙誠第二資產管理│7,064│3│216│││股份有限公司││││├──┼────────┼─────┼─────┼────┤│11│元大國際資產管理│45,972│20│1,440│││股份有限公司││││├──┼────────┼─────┼─────┼────┤│1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86,916│37│2,664│││公司││││├──┼────────┼─────┼─────┼────┤│1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65,595│70│5,040│││股份有限公司││││├──┼────────┼─────┼─────┼────┤│總計││4,703,694│2,000│1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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