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813號
原 告 聯信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豐
訴訟代理人 李金法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業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巨業隆營造有限公司目
前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為聲請(惟
須陳報適當人選並先墊付相關費用),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4、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4月22日具狀以巨業隆營造有限公司為
被告請求給付貨款,並提出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 黃正德 之戶籍謄本。然查,黃正德於起訴前之99年1月
25日即已死亡,有原告所提出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按,原告
仍以其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法未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