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222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務人 楊雅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育瑄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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