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原告丙○○○
乙○○甲○○原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203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陳正偉法官廖欣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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