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六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壹捌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陸壹公克)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引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六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粉二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毒品海洛因成份,合計淨重0點一八公克(空包裝總重0點六一公克),有該局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調科壹字第0九六二三00四八二0號鑑定書一份附於上開偵查卷第四四頁可稽。而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3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