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秀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姚秀仙於民國100年3月17日下午某時許,先無照(吊扣中)駕駛車號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在新竹市○○○路「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之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南向路段違規停車;復於同日18時45分許,欲自該處路邊駛入研新二路之南向車道時,本應注意行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讓車道上行進中之車輛先行,即貿然由路邊駛入車道。適同向後方由告訴人 張智棋 所騎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 吳信忠 所騎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先後行抵達該處,告訴人張智棋突見被告姚秀仙自右側路邊駛出之車輛,煞避不及,所騎機車之右前側車頭遂撞及被告姚秀仙所駕駛車輛之左前側,告訴人張智棋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右脛骨骨折及右踝骨折等傷害。嗣稍後抵達之吳信忠突見前方發生車禍,欲加以閃避而緊急煞車,亦失控自行倒地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提告訴),其機車則於滑行後停在南向車道上,因認被告姚秀仙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智棋告訴被告姚秀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姚秀仙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證,並經告訴人張智棋撤回對被告姚秀仙之刑事告訴,亦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李念純